民法理论认为,侵害人格权,故意、过失(统称过错)均可构成。同样,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故意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侵犯他人姓名权的,申请人应当有确定的动机、目的。例如,某企业在将某影视界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之后,通过媒体公然宣称该名人是其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而事实上并不存在此种关系),这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动机、目的就十分明确,侵害的故意十分确定。更为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的主观状态比较隐蔽,要通过举证、查证、推理等过程去发现,证明其真实意图。
如果申请人的动机、目的查不清的,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下可以就事实来认定。申请注册商标在客观上造成了侵权的后果,就可以按后果确定申请人的过错。因为过失同样可以构成侵权,可以从损害后果来证明申请人的过失。现实生活中,重名现象极为普遍,与名人同名同姓者比比皆是。由社会知名度给名人带来的、就其姓名进行商业利用所产生的“潜在财产收益”,使得名人姓名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斥他人未经许可进行商业使用的权利。此时,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应当主动对名人姓名进行规避,避免发生冲突。如果无意中使用了名人姓名,即使以经过了与名人重名的另一普通人授权作为辩解也不能改变可能损害名人姓名权的事实。由上述事实就可以推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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