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如使用或予以注册将损害名人的利益。随着传媒手段的革命,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商业竞争日益激烈。面对众多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挑战,市场主体的首要任务是如何使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吸引到更多消费者的注意力。从这个角度上看,新经济可以被称为“注意力经济”或者“眼球经济”。公众对于名人常常会产生非理性的喜爱甚至崇拜(极端的现象如一些青少年对于偶像派影视歌明星的狂热追逐),如果将名人的姓名用于商业营销,无疑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而且,基于名人的声望容易使消费者相信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品质保证,从而激发其消费欲望,给商家带来巨额利润。名人通过自己奋斗所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可以被进行商业利用而带来消费吸引力和商业利润,这是普通人做不到的,正是这种商业利用的可能性赋予名人姓名以不同于普通人姓名的“潜在财产收益”能力。将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正是上述能力付诸于实践的重要形式。
针对这一现象,英国及日本学者提出了“姓名、形象的商品化权”理论,该理论认为,姓名和形象的商品化的核心是把名人的姓名或相貌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利用名人的声望来促销产品。这种名人基于其声望而将其姓名或形象进行商业利用以获取利益的权利被称为"姓名或形象的商品化权"。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名人的姓名权除了具有人格利益内容外,还具有经济利益的内容。
未经许可而将名人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会导致如下后果:一方面,由于名人姓名的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消费者很容易将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名人相联系,误认为名人认同上述产品的优良品质。这种误认实际上是对名人身份发生了混淆,对名人姓名权的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这种行为是对名人姓名"潜在财产收益"能力的无偿使用,而且商标权是一种排它性权利(如某商标获准注册,将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或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含有名人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还会对名人自己注册及使用姓名商标造成妨碍,因此,这种行为对名人姓名权的经济利益也造成了损害。总之,申请注册含有名人姓名的商标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品质保证发生混淆,进而侵犯了名人姓名的“潜在财产收益”,从而损害了名人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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