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商标局发出报送使用证据通知之前,如果申请人已经发现自己的申请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属于同日申请,完全可以主动与其他申请人联系,尽早协商确定保留一个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其他申请人则主动撤回各自的申请。
这样,商标局审查该商标注册申请时,只要该申请不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也没有其他在先权商标存在,即可及时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从而避免进入可能很漫长的同日申请的审查程序。无论对商标申请人还是商标局而言,这样处理都是最好的。近几年以来,同日申请的情形越来越多,面对商标审查注册周期越来越难以缩短的严峻形势,申请人大可不必为了争夺某个商标的注册权而长久地互不相让,甚至非闹到抽签不可。
商品经济是市场竞争的经济,而市场竞争必须在法律约束下公平进行。商品经济又是追求效率的经济,而时间长短是最大的效率指标。商标在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目共睹,但商标并不是一切。现实中有些人过分看中了商标的作用却忘记了商标应服务于企业经营的终极目标——创造利润,以至于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意气用事,不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判断。在同日申请商标的审查过程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事实证明,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久拖不决,对当事人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虽然,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的缩短主要靠商标注册审查机关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大幅加快审查进度来实现,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 有鉴于此,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如果能主动采取一些有益行动,将极有利于加快相关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进度。希望广大商标申请人,在商标申请处于因冲突商标存在而难以及时得到处理时,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来尽快解决冲突问题的存在,从而为申请商标审查周期的缩短赢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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