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与在世的名人姓名相同的文字。细软顾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商标中含有名人姓名属于侵权姓名权,这里包含三层意思。首先,商标应含有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则不可能构成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也就不可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其次,该他人应是在世的人。姓名权作为一项人格权,附着于主体(自然人),如主体死亡,则其姓名权也将不复存在。因此,使用去世自然人的姓名,将不发生侵犯该人姓名权的问题。第三,该他人为名人。所谓名人,是指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物,也可称为公众人物,与此相对应的是普通人。
如果商标中含有的仅是与普通人姓名相同的文字,则不会引发侵犯姓名权的问题。因为对于普通人而言,姓名主要起到表示其身份的作用,其姓名权受侵犯主要表现为他人在民事行为中盗用或假冒其姓名而造成损害,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参加高考并被录取,致使被假冒人丧失了升学资格。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这种表示作用一般不与自然人的身份相联系。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就含有姓名的商标申请提供权利人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因此,上述资料是申请注册含有姓名的商标的必备形式要件。例如,某商标含有的文字"周某某"经过了周某某的授权,即使该文字与另一也叫"周某某"的普通人姓名相同,其使用与注册也不会使消费者将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或服务与该普通人相联系,也不会给该人造成损害,自然不会损害其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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