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颜色的保护各国有不同的范围,就欧盟来说,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题为“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的公报”的新闻公告。根据本次我们谈的主题,仅就其中的一点,即“商标的真实使用”和大家做一个沟通。为达成上述共同实践做法,参与的各知识产权局就以下三个对于处理黑白商标而言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之一就是:如果注册的商标是黑白/灰色而使用的是该商标的彩色版本(反之亦然),是否能够构成对商标的“真实使用”?
共同实践做法:只要满足下列各项要求,仅在颜色上做出变化并不会影响商标的显著特征:
a)文字/图形要素重合,且上述要素是主要显著要素;
b)色调对比度保持了一致;
c)颜色或颜色组合自身并不具备显著特征;
d)颜色不是商标整体显著性的主要影响因素。
对于是否构成真实使用这一问题,适用于黑白商标的判断原则也适用于灰色商标。
新共同实践做法似乎明确了,注册五年以上的黑白商标现在可能面临较大的商标被撤销风险,因为如果商标以颜色方式使用将不认定是该(黑白)商标的使用。
我国法条依据:新《商标法》明确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也要在9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且一年内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目前来说,在我国注册商标如果没有上述提到的几种特殊情形,无论是从保护还是实际使用,申请黑白商标都是较优选择。欧盟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虽然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真要落地到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还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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