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独立商标后要关注的事项有哪些呢?拿到商标注册证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实际并非如此。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企业或个人若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随意使用商标,轻者将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重者还将被撤销商标,丧失商标专用权。下面,中细软顾问就来简单总结一下,商标使用过程中,那些不可触碰的“雷区”。
1、连续三年不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理论上,因品牌发展等原因被企业搁置不再使用的商标、个人或企业恶意注册用作投资的商标、名企为保护品牌而注册的防御商标,以及企业属于管理,导致无人管理的商标等等,都有可能被提“撤三”。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前期对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投入也将付诸东流,将对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因此不得不慎重对待;
2、到期不续展
要明确一点,商标不是注册后就永久有效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使注册商标继续受到法律保护,就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商标续展。每一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如果希望可以无限期地使用并保护这枚商标,那么企业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一直进行续展注册。十年的商标有效期满之后,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展手续,那么商标局将有权注销该商标,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不续展只有死路一条;
3、骗到手的商标
众所周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标志,使用国家名称、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无显著性等等的商标都无法通过商标局审核,将不予注册。但是,还是有一些人存有侥幸心理,通过欺骗、内部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商标注册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则有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并且,该商标专用权还将被视为从始至终不存在。也就是说,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得来的商标,一经发现,“死”无踪迹;
4、恶意抢注的
我国商标注册虽然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5、自行改变注册信息屡教不改者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不按规定随意变更注册信息并屡教不改的,将有可能面临商标“被死亡”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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