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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对象

    发布时间:2016-03-08

(1)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2)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体是形式,知识产权不是无形财产权,也不等于无体财产权。

(3)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对"知识"有三种描述方式:无形物、无体物、形式。无形或无体、非物质,不能揭示"知识"的本质。无形说、无体说、准物说或非物质的说法,回避了正面回答问题的逻辑,用否定语式指出"知识"不是什么,却没有回答"知识"是什么这一实质问题。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用所谓"准物权"、"无形财产权"、"无体财产权"、"非物质财产权"等传统财产权观念和模式来形容与描述知识产权,其方法就不正确,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它的本质。知识产权是因知识发生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最恰当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

(4)知识的本质是"形式"。就创造而言,无论其内容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都是构造形式的活动。这些人造的"形式",就是知识。所谓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产权概念中的知识,只是知识的一部分。它是指由人类创造,并经由法律的标准加以"检疫"而获准予以保护的那些"形式"。

(5)对象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两种不同的事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那些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因素,知识产权的对象,顾名思义,应当就是"知识"。知识产权的对象属于专有知识。对象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它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称社会关系,它是法律所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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