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同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且有事实上具有识别和区别来源作用的商品或服务标识。请注意,实际使用和事实上已具备一定程度的市场知名度,是未注册商标可获得法律保护的两个关键要素。《商标法》第13条第1款中“驰名商标”以及第31条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均是对这两个法律要素的体现。需要指出的,对在中国未注册的国外驰名商标,《商标法》所给予的保护是不跨类的,即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
未注册且无知名度
另一种情况是,国外知名品牌虽然在国外注册并具有很高知名度,但在中国既没有使用也没有一定的知名度。问题是,当该品牌在中国被抢注时是否能够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小知个人意见,该国外品牌在此种情形下是极难获得保护的。理由在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具有地域性的属性,在国外注册的知名商标在国外所享有的法律保护并不当然及于中国的法域。换言之,其欲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首先要形成中国法律下的商标权或在先权利;而不在中国注册或者使用就不会形成商标权,亦不会形成在先权利,该国外商标权利人从而无从主张获得中国商标法的保护。
申请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中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尽管《商标法》也承认某些情形下通过使用可获得一定的商标权利,但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利是根本原则。在中国《商标法》中,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主要依据为《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和第31条,这三项条文皆是从禁止恶意抢注的角度来保护具有在先使用情形的未注册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也是一种对未注册商标或商品标识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对权利人的保护范围和程度有限。国外知名品牌的权利人如尚未在中国注册其商标,为了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除保留好其商标在国外驰名的证据外,现在的做法就是尽早就其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标识提出在中国的注册申请,包括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等。这一做法实现不了未雨绸缪和在先预防目地,不能有效惩戒针对对未注册知名品牌已发生的侵权行为,例如对于已发生的抢注行为,如果权利人不能提供对方恶意抢注行为,如果权利人不能提供对方恶意抢注以及已方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要想获得满意的法律保护近乎不可能。但是,这一做法可以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为权利人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提供有效的权利依据。
因此,综合来看,在实行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是弊大于利。不管是国外大企业的知名商标还是国内个体户的无名商标都应该在第一时间申请商标注册,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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