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面临着各式各样的侵权困扰,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已经渐趋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也可以对知名品牌提供多角度的法律保护。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难题之一是当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进行商标注册时能否得到保护以及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
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局限性
国外知名品牌如已在国内办理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注册登记,则其在中国境内诉求行政或司法保护时就会有合法的权利依据。然而,如果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实施任何申请、使用和注册行为,则其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就会面临尴尬,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这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未注册且有知名度;
二、未注册且无知名度。
未注册但有知名度
这种情况是指,国外知名品牌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在中国境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此种情形下,对国外知名品牌提供保护的法律依据源于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对于在某个成员国已经驰名而未注册的商标,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注册或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不但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而且还将其延展到服务商标。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与上述公约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该条款表述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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