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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类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10-29

  商标注册申请人是指因对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而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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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共同申请,是指同一商标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申请人。《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共同申请可以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而且是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也可以达成书面协议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

   外国申请人,是指商标申请人为无国籍人或其他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经常居住地国或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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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45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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