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期限是指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间,也叫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届满,法律便不再给予保护,商标权即归于终止。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权人及其商品一定期间内发生变化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为了便于商标功能的发挥,便于商标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今后是否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商标权的有效期,只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及其起算时间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在欧洲大陆的几个国家中,包括原联邦德国和法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在美国,1989年11月16日以前,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20年,从注册日起计算,1989年11月16日,修改后的《兰哈姆法》修正案生效,该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在英国和许多仿效英国的国家中,最初期限为7年,但注册续展为14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商标权的期限为20年,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商标的首期注册几个次序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次数应系无限次。”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核准注册之日就是指在商标登记簿上登记的日期。商标是否到期可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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