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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大宝"京城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0-07-09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受理了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宝公司)诉北京市大宝日用化学制品厂(以下简称大宝制品厂),以及诉大宝制品厂、深圳市碧桂园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碧桂园公司)商标侵权等两案。北京大宝公司在两案中,共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万元。


  据了解,北京大宝公司经核准,目前在化妆品、护发素、人用洗洁物品等商品上拥有“大宝及图”、“Dabao”等商标的专用权。该公司表示,上述商标目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是大宝制品厂却在其生产的“五洁粉”等商品上使用了“大宝”文字商标,在其生产的“洗衣粉、洁厕王、漂水”等产品上突出使用了“大宝日化”字样,“五洁粉”、“洗衣粉、洁厕王、漂水”等商品与北京大宝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故大宝制品厂的行为构商标侵权。


  此外,北京大宝公司认为,大宝制品厂还许可深圳碧桂园公司在其生产的“SOD蜜”、“洗发露”、“沐浴露”等产品上突出使用“大宝日化”、“Dabao Rihua”等与北京大宝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两者行为构成了共同侵犯北京大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大宝制品厂使用“大宝”文字标识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涉嫌侵权标识,均是基于该厂企业名称中“大宝”字号的存在。对此,北京大宝公司向法院诉称,大宝制品厂不停止使用“大宝”字号就无法真正制止其滥用自己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请求法院判令大宝制品厂限期变更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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