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马来西亚《2009年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和《2009年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认可证书和合格标志)法》,从2010年7月1日起,只有附带测试报告的玩具才能在马来西亚销售。
按照新规定,玩具生产商应按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要求的格式以合格证书(CC)的形式向保障部提交声明,声明内容包括该玩具已经过测试,符合规定的玩具安全标准,即已符合《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2009年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2009年消费者保护(安全标准认可证书和合格标志)法》,以及海关(禁止进口)法令。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接受IS8124系列和EN71系列作为同等标准,并且认可ASTMF963-08为国际玩具安全标准。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玩具出口马来西亚的企业,首先应做好与出具测试报告的实验室的合作事宜,产品测试需在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合作和消费保障部认可的实验室或依据ILAC和APLAC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有条件达到规模生产的企业可自行设立企业内部实验室,以求最大限度降低检测费用,增强玩具出口的成本优势。其次应提高玩具自主设计水平,积极开发高端自主产品,加快产业升级,做好技术控制措施,克服产品同质化严重和创新力不足的弊病,培育玩具出口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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