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山东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青州市XXXX商贸城D-3机电楼和综合楼的过程中,与孙X(已另案处理)签订了门窗安装承包合同,并指定窗户使用“南山”牌铝型材。孙X于2008年9月份开始安装,同年10月26日完成。山东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给孙X铝合金窗户款(含安装费)100640.75元。2008年11月17日被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经“ ”注册商标权利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铝型材不是权利人生产的商品。
经查,使用在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 ”商标,是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267595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8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责令消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3、罚款人民币28万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