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终止,也称商标权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一定情况下丧失商标权,不再享受法律对该商标的保护。如原商标所有人已丧失该商标的专用权,而他人又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原注册人再继续使用这个注册商标,就要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但《商标法》第32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被撤销或注销的注册商标,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在流通领域续存的状况,不致于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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