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理以下案件的申请: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商标评审的途径及基本要求
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方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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