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
(2)以销售为目的发布侵权商品宣传广告;
(3)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侵权标识或者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物;
(4)其他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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