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字商标为例,判断一商标是否具有区别于他商标的区别力,主要比较两商标的发音、含义、字形和整体外观。如果在先注册的商标属于弱商标,则他人通过添加其他构成要素组成新商标,并使其在发音、含义和外观上明显区别于在先注册的商标。以“草原之花”商标异议案为例[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3)商标异字第00112号《“草原之花”商标异议裁定书》],异议人以被异议商标“草原之花”与其在先注册的“草原”商标近似为由提出异议,被异议人辩称被异议商标突出的是草原上的“花”,没有草原的含义,与异议人商标“草原”有明显区别。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确有‘草原上生长的花’之意,与异议人商标含义不同,而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外观明显不同,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果在先注册的商标属于强商标,则他人即使添加其他要素,也难以在含义上形成明显区别。例如,中山市黄圃镇富贵燃具五金厂在第11类“炉子、煤气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海尔公主HAIERGONGZHU”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海尔集团在同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85625号“海尔Haier”商标近似为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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