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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商标注册的要素

    发布时间:2014-07-14

一、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他人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符号都可以作为商标;构成商标的可以是具有一般显著性的图形、字词、字母、数字或商品的包装式样、颜色、口号、音响等以及前述的任意组合。

二、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下列情况下,商标不能获得注册:

1.违背法律和公共秩序或道德。

2.易于欺骗消费者。

3.未经允许,在商标中使用国徽、国旗或其他符号或检验印记以表示国家对同种或相似商品的控制或授权使用,在商标中使用芬兰社区纹章、徽标或某一国际组织旗帜、徽记或其他标志、名称或名称缩写及任何图形或符号、标识、名称或缩写形式容易造成与此条款中涉及的情况混淆的。

4.商标中含有一些使人理解为其他人的合法公司的名称或其他人打算补充的公司名称或附属特征以及其他人的名字或肖像,而且显然涉及的名字或肖像不是指那些早已去世的人。

5.商标中含有某些使别人理解为文学艺术作品的标题,而这个标题是独一无二的,或者商标中含有某些侵犯别人这样的艺术作品版权或别人对照片的所有权的因素。

6.该商标能造成与另一个贸易的名字或受保护公司的名字相混淆,或能够造成与附属公司名称或其第二特征相混淆或能造成与其他人先于其申请并获注册的商标相混淆,或在注册申请提交时能造成与其他人长期使用所产生的特征相混淆。

7.在申请过程中,可能与他人使用在其商品上的商标混淆,而且即使申请人在申请时具有使用的计划,但是事实上在他人商标投入实际使用之前,该申请人自己没有实际使用。

8.易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申请领土延伸到芬兰的国际注册商标或欧共体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足以产生混淆的标记。

9.易于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标记产生混淆的,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已经知晓该商标已经被他人在先投入使用,而依然提交申请并使用的。

10.易与他人已注册的植物品种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11.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地理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上述禁用条款除了4—8项外;申请人可以通过取得在先权利人的同意书的方式解决,但是前提是:不得违反第1项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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