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属于商标法中所列的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商标,以及有损于在先权利的商标,均被视为无效商标,将丧失其商标权。
2商标的撤销。如果商标申请是以对第三人权利的欺诈手段或者以违反法律责任或协议不正当方式取得的,认为对该商标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商标。提出撤销商标的请求期限为自该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年。但对恶意申请的商标,不受3年的时间限定。
3.如果由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原因,使其商标变成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商业名称;或使其变得容易导致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的明显误解,将丧失其商标权利。
4.集体商标和集体证明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5章第L715—2款任何一项规定的,经总代理的要求或任何当事方的请求,可宣布其无效。该商标撤销的决定具有绝对的效力。
5.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在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商标,将丧失其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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