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使用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
(1)虽然不直接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但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一家珠宝公司投诉沈阳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当工商部门前往涉嫌侵权商场的柜台查处时,该柜台负责人称其根本未在销售的珠宝产品以及包装物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近似的商标,只是在商场外面的广告招牌上使用,故不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一些汽车维修或零部件销售店往往在其门面招牌或名片上使用注册人的商标,而且字体、颜色、排列毫无二致。这两个案例关键问题是商标“使用”的问题,如果是商标“使用”行为,则构成商标侵权。为此,商标主管部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为,商标使用既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行为,也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方面的行为。显然,上述案例中的商标使用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擅自改变商标的字体导致的商标侵权。我们知道汉字具有字体多样、风格多变的特点,特别是草书、行书不易辨认,用作商标识别起来更加困难。四川一家企业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泸抄”商标,字体为楷书,但该公司在实际使用时,故意将“泸抄”字体改为草书,改变字体后的“泸抄”和“泸州”非常近似,消费者根本无法辨认,这就明显构成了商标侵权。
(3)他人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的商标侵权行为目前越来越多,其特点是使用的标识确实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但获取的途径不正当,一般有这样三种方式:一是非法购买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二是直接高价回收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三是通过回收商品包装物、容器间接获取商标标识,如回收带有商标标识的玻璃瓶、塑料瓶(袋)、纸箱(袋)等。
(4)使用文字排列位置不当有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近年来,一些以诸如“香港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义申请的商标以及由这些商标产生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企业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主要有“香雅”、“戈尔港”、“香苏”、“泊尔港”等,其共同点是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分开,再分别加上“香”或“港”,然后把这些商标用不同字体重新排列、混合使用。
(5)企业形态发生变化商标处理不当产生的商标侵权现象。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也发生相应变化。如果不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或注册人名义变更,则商标权形式上仍然属于企业形态变化前的主体,企业形态变化后的主体如果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6)商品包装使用不当造成的商标侵权。一些企业在厂名、厂址上大做文章,如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者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厂址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地址。
(7)搭赠商品行为引发的商标侵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搭赠商品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被告北京某食品公司为了促销其方便面食品,在包装箱中装入从批发市场购买的假冒产品作为赠品。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4)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判决该食品公司侵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