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关于“有一定影响”,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判断有一定影响的时间界点应当是在后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因此,证明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此之前。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影响证据不应考虑。二是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的主体应该是相关公众。三是所谓
“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被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和范围等因素进行。
(2)关于在先使用行为,需要注意:该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合法的、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关于“商标使用”,后文我们会专门讲述。
(3)关于未注册商标,需要注意: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商业标识,但这些商业标识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的相关规定。
(4)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限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宜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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