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1)商标与他人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2)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3)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实践中,著作权人要证明在申请注册商标日之前,已经取得著作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难点所在。许多著作权人往往都因为无法证明其拥有某一作品的著作权而最终败诉。因此,著作权人应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著作权的证据。通常,证明在先著作权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材料如刊登有作品的报刊、书籍、光盘等、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如草稿、电子文档等,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材料等来证明其著作权。此外,对生效裁决文书中确认的当事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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