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主要有两处出现了“在先权利”,一处是《商标法》第9条,另一处是《 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这两处的“在先权利”,含义是有所不同的。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广义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五种权利:一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是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三是在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四是在先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五是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具体涉及《商标法》第31条后段、第15条、第28条、第13条、第29条以及第31条前段。
《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仅指在先的著作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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