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指注册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明确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何为商标的使用并不是很多,大多数国家一般是在实际中个案认定使用证据。
《丹麦商标法》第4条第3款规定:“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尤其是指:(1)将标记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2)出售商品,将商品投入市场或储存以供出售,或以所述标记的名义提供服务;(3)以所述标记的名义进口或出口商品;(4)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该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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