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能成为商标当然更不能用来申请注册商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问题中所谓的标志缺乏显著性,指的是“内在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第11条列举的两种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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