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
下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1.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在贸易活动中,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用在与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
2.在贸易活动中,使用易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足以使公众将两者联系起来的标记;
3.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丹麦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尽管该标记涉及的商品与驰名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不类似,只要这种使用属于不正当经营,或者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名誉或显著性。
下述情况被认为是“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
(1)在商品或在商品包装上粘贴其标记;
(2)提供或推销有其标记的商品,或者以出售或推销为目的仓储有其标记的商品;
(3)进口或出口标有其标记的商品;
(4)在商业文件和广告上使用其标记。
此外,在出版百科全书、科教书或类似的职业性出版物时,经注册所有人的请求,著者、编者和出版者有义务坚持是否对有关商标的注册状况加以说明。若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则有责任发表更正通知,并自付通知的费用。
对于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或故意侵犯经使用获得的商标权利的行为要处以罚款。侵权情节严重者,将处以1年以上的监禁。故意或者由于疏忽侵犯了他人商标权者,将会被处以罚款,并要对由此产生的进一步损害予以赔偿。如果侵权行为既非故意,也不是疏忽所致,侵权人也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利者,对于从申请提交至获准注册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只要能够证明侵权人已经接到了有关该商标申请已提交专利局的通知,或者证明侵权人本应知道申请已提交,即可对侵权行为提出诉讼。
二、未注册商标的权限
在丹麦,商标权除了通过注册可以获得外,还可以通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连续使用商标而获得。但是使用获得的商标权不能排斥注册取得的商标权。若当商标在使用时没有必要的显著性,则其商标权要在确立了显著性后才能获得。
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与在丹麦之外的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怎样裁定所有人权利,但不可排除在特定时刻会发生不公平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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