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使用。我过《商标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授权。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如果某一商标已经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可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2、商标总含有与国家名称想通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德意志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3、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但是整体是可观存在的事物,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比如中华鲟,虽然含有“中华”字样,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
4、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团”、“红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我国国旗、过会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
5、判断着五类标志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不会将其与这五类标准产生误认、混淆。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