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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商标的续展、使用、转让、许可撤销事宜

    发布时间:2014-04-04

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法律规定,秘鲁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自注册之日起10年有效,每次续展后的有效期也足10年。续展商标的神情应当在注册向标期满前或期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在宽展期内仍没有续展的,在此之后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只是在先前注册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申请续展,则续展也只限于该部分。

在申请续展时必须提交商标在注册期内在安第斯集团任一成员国将该注册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证据。商标局将不受理对续展商标提出的异议。

原产地名称:宣告对原产地名称的专用权期限是由其存在的条件决定的。如果该地区不再具有这种条件,商标局将会宣布终止使用原产地名称。利益方可以重新申请宣告如果他们认为应受到保护的条件重新建立起来,该申请将不受各成员国法律的行政补充条规的歧视性对待。

授权使用原产地名称保护的期限是10年,续展后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程序与344号决议中对商标的规定一致。

如果原产地名称保护没有在商标规定的续展期内续展,其授权将失效。同样,如果原产地名称保护没有缴纳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规费,授权也将失效。

二,商标的使用

应利益方的请求,在听证了商标注册人的陈述之后,商标局将撤销商标注册人或其被许可人在撤销申请提交前连续三年未在国家各分区使用的商标。因未使用撤销的商标可以免除以该商标为基础提出的侵权、异议或无效。商标的使用证据将由安第斯集团的各成员国审核。不可抗拒因素可视为商标未使用的合理原因。商标的商业化或在市场中的使用都被视为是商标的使用。如果商标是用来区分出口到其他安第斯集团成员国的产品,同样视为商标的使用。在使用商标时与注册时的商标有细微的不同,且这种不同并不影响商标的显著性时,将不得以未使用为由撤销该商标,同时也不会削弱注册商标应得到的保护。

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只限于在成员国指定或取得上述名称的地点和地区内有生产或制造设备的生产商、制造商以及技工在自然、农业、手工业或工业产品上的使用。

原产地名称从商标局宜告开始即获得专用权。未经授权使用该名称的人将因不公平竞争而被判以处罚。未经授权的使用包括指明类别、品种、模仿以及会造成混淆的名称。

授权使用商标局宣告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人必须是:

1.直接参与使用原产地名称产品的开采、生产或加工;

2.在宣告的地区内进行上述活动;

3.满足商标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提交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商标局将就是否授权使用原产地名称作出决定。

三、转让和许可

法律规定依法注册并有效的商标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转让。转让注册商标需经过商标局核准。

商业口号应当与其一并使用的商标同时转让才有法律效力。

此外,集体商标经其注册人和当地主管当局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集体商标的原有使用成员仍然保留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

秘鲁规定,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经商标局备案。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商业的条款,并且必须遵循安第斯集团的法规,特别是遵守《外资、商标、专利、许可和版权共同制度待遇》。集体商标除按其使用章程允许使用的外,不能许可给其他任何人使用。

注册商标中包含了地理名称,商品没有清晰合法的可视性产源地标注不能准予销售。

四、撤销

按照规定,经利害关系人请求,若没有合理的理由,商标局可以撤销在撤销申请提出之前连续1年没有被商标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在至少一个成员国内使用的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

1.至少在撤销申请提出之前1年中的商业发票以证明市场的完整性以及销售总额;

2.至少在撤销申请提出之前1年经公司审计员证明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账务清单以证明生产与销售的完整性;

3.任何其他成员国法律允许的用于反对的证据。

注册所有人负责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

当所有人证明商标未使用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进口限制或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官方要求造成的,商标不予撤销。

此外,若申请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经驰名商标合法所有人的请求,商标局可以在该商标申请注册时就予以撤销。

在收到异议请求之后,商标局将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以便他能在接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在前述期限日,商标局将就是否撤销该商标作出决定并且通知与此案有关的人决议结果。

商标撤销终审决定后的3个月内,判决有利的一方将有优先注册该商标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交商标权弃权书撤销注册商标,弃权书只有在相关注册簿上备案后方有效。

商标权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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