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斯威士兰和南非以及莫桑比克相临,1968年5月从英国独立出来。
2.斯威士兰保护商标的法律为1981年的商标法及1989年的商标条例。
3.商标注册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4.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和颜色商标。
5.商标注册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6.斯威士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指在贸易过程中用来区别不同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可视性标志。
可视性标志”是指能够通过书写、绘画方式复制的标志,包括:字、名字、条饰、图案、标题、标签、票签、字母、数字、雕饰、印章、徽章以及这些标志的组合。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1. 违反法律或公共道德,容易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原产地、制造方法、特点或用途产生欺骗或混淆的商标;
2.仅仅由商品或包装物的形状或颜色组成的商标;
3.除非得到相关授权,不得注册与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根据国际公约成立的任何机构的标志、旗帜、名称、名称缩写、名称首字母、政府标志或印记相同或模仿这些标志的商标;
4.全部或部分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在斯威士兰已经驰名的商标或公司名称,容易引起混淆的。
四、申请人资格
任何正在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人或将来的注册使用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的共同使用人可以注册为该商标的共同所有人。
五、商标的注册和申请
(一)申请所需文件
1.有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用英文书就);
2.4张商标图样;
3.商品或服务项目,—个商标申请可以包含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4.在斯威士兰的联络地址;
5.委托斯威士兰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表明正在或将要在斯威士兰使用该商标的声明书。
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在斯威士兰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时予以说明,并提供在先申请的时间、编号、成员国名称。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或在提交申请后3个月内提供在先申请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该复印件应当经在先申请的主管部门予以证明。如果该在先申请的文件不是英文,注册官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英文翻译件。
(二)注册程序
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交纳规定的费用后,注册官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申请予以审查。如果符合要求,注册官将接受注册申请并安排在公报上予以公告。
如果注册官拒绝注册申请,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修改申请、提出书面答复或申请听证。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将视为撤回申请。
在注册官附条件地接受注册申请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反对注册官所附加的条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听证;如果申请人同意所附条件,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要求修改申请;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将视为放弃申请。
在举行听证或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后,或申请人不同意注册官所附加的条件的情况下,注册官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在交纳规定的费用后要求注册官提供其作出决定所依据的理由或材料。
六、上诉
对于注册官的决定可以上诉至高级法院。
对于重大或复杂事宜,注册官可以在通知相关人员后提交高级法院作出决定,直接执行高级法院的决定。
七、商标的公告及异议
商标在获准注册后将在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任何人可以在公告期内基于以下理由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公告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4部分的规定;公告商标与他人在斯威士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引起混淆,而且异议人必须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注册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公告商标与他人在斯威士兰使用的企业名称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在斯威士兰的代理人未经国外被代理人的同意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公告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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