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那么提出商标异议到底有多大的作用?
之所以要提出商标异议通常是因为有人抢注了自己的商标,或者自己的商标有可能受到侵害。那如果不管的话,对方在公告期满三个月后肯定会取得商标证,就会把这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的侵害行为。而且对方取得商标证后将是合法使用,受到法律保护,再要追诉却很难实现。
相反,一旦给对方提出异议,对方就不能取得商标证,然后进行异议程序。对于异议是否成立,要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审查,这审查的过程通常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在此期间,被异议人是不能取得商标证的。
被异议人在申请过程中已经经历了一年或者更长的等,现在被异议,将会对自己的商标预期产生变化。对于无法确定的商标,被异议人通常也不敢使用,否则对自己也会造成损失。因为被异议商标可能由于被异议成立而无效。
因此,商标异议可以说是作用巨大。即使是最糟糕的结果也可以使对方无法取得商标证。而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异议成立,可以彻底驳回被异议人的商标。或者有的商标确系他人恶意抢注,想转让给权利人的。那么商标异议也使权利人获得了主动权。因此,商标异议对权利人是有保护作用的,或者说是在商标保护还不够完善情况下的一种很好的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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