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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商标的续展、使用、转让、许可等事宜

    发布时间:2014-01-21

津巴布韦商标的续展、使用、转让、许可等相关事宜如下:

一、注册的有效期及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为申请日起10年,以后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续展申请必须在有效期满前1年至有效期满前提出。在注册期满前6至3个月,注册官将通知注册人。如果商标注册未被续展,注册官可将此事实在专利和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告。公告后1个月内仍未续展的,该注册将被注销。注册人可以在3年内申请恢复该商标的注册并缴纳续展和恢复费用,如果注册官同意,该商标注册将被恢复。

申请续展时,如果在津巴布韦原来的送达地址有变化,需要提供新的委托书。

因未续展被注销的商标,在注销后1年内,对于任何注册申请而言仍应视为已注册商标,除非能够使审查官认为该商标在被注销之前3年内未被善意使用,或者对于被注销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混淆或欺骗。

二、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没有被善意使用的愿望或没有被善意使用可能导致被撤销。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所有人的使用。

三、商标的许可及转让

(一)许可

商标所有权人之外的人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登记为该注册商标全部或一部分商品的注册使用人(防御商标除外)。

在判定一个注册商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时,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对于该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所有人对于该商标的使用。

注册使用人可以要求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如果商标所有人拒绝,注册使用人可以自行采取法律措施。

注册使用人的注册申请必须由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提交给审查官,并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涉及的商品以及使用的条件。

许可所需文件:

1.注册使用人协议;

2.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授权委托书;

3.商标所有人关于注册使用人的声明和事实陈述。

(二)转让

注册商标可以随商誉一起转让也可以不随商誉转让,可以在部分注册商品上转让也可以在全部注册商品上转让。转让人可以要求注册官出具关于转让的证明文件。如果在签发证明文件后6个月内申请转

让注册,该证明文件将被视为转让的有效证明。

如果在实际转让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申请转让注册,申请人将被处以罚款。

转让所需文件:

1.委托书;

2.转让协议原件或经过认证的副本,或经过认证的事实声明。

没有在注册簿上登记的文件,不得作为商标所有权的证据在法庭上被采纳。

四、其他

对注册商标的海关保护没有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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