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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超市11月7日早报

    发布时间:2013-11-07

11月7日中华商标超市商标早报(想想古人咬破手指写血书就觉得挺不容易的,因为那时还没推广简体字。)

【段子】

老板问我今天晚上加班么我说不加,问我为啥,我说有约。 问我是上回周五约我那个么,我说不是,我每周五都有不同的人约。 老板想了一下说:你约完把他们都杀了么。

【商标新闻】

成都“仁和春天”诉新疆“仁和春天”商标侵权 提出1728万元天价索赔

一个是国内知名、以精品商场著称的“成都仁和春天”,一个是以“仁和春天”品牌抢滩新疆精品百货行业的“新疆仁和春天”。原来亲密的合作伙伴,却因商标侵权打得难解难分。

2002年1月1日,新疆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仁和春天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组建了“新疆仁和春天百货商场”,签订《目标经营管理协议书》,并约定了“仁和春天”商标许可事项。

“在双方合作前,成都仁和春天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00年1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仁和春天’注册中文商标,并于2001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国家商标局也核准了该商标的使用范围。”

2002年9月28日,新疆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成立。2003年4月2日,合作因万国公司未能履约而终止,双方签订了《终止合作协议》。

当初签订的《目标经营管理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5年,其间,万国公司有偿优惠使用“仁和春天”商标,如双方因故不能合作,万国公司不得再擅自使用“仁和春天”商标。

2012年12月25日,成都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新疆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成都仁和春天”在起诉书中除了要求“新疆仁和春天”停止使用“仁和春天”企业字号,公开赔礼道歉外,更是提出了1728万元的天价索赔。

今年1月2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毫无疑问,双方属于同业竞争的关系,‘新疆仁和春天’的行为有攀附他人商标的故意,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误认,而且在经营活动中被告确实使用了与‘仁和春天’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侵权行为。”办案法官表示。

法院一审判决“新疆仁和春天”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改企业名称,并不得含有“仁和春天”,同时赔偿“成都仁和春天”损失80万元。

【商标讲堂】

商标许可是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每日特价商标】

 

 

注册类别:25类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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