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伊拉克,涉及下列因素之一的商标不得获准注册:
1.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记或使用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出的术语及其伊拉克译文;
2.有悖于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表述成图形,或商标注册当局认为与公众利益相抵触的标记;
3.与伊拉克成伊拉克以外的国家、联合国以及其他机构的旗帜、徽记、饰物及奖章等相同或相似的标记;
4.与重要宗教组织之徽章相同或相似的标记;
5.与“红十字”、“红新月”、“日内瓦十字”徽章相同或相似的标记;
6.未经许可而使用的他人的姓氏、称号、肖像及其印章的标记;
7.使用旨在欺骗公众或误导公众的数字、文字及字母的标记;
8.对商品来源故意进行虚假描述以及刻意模仿、假冒他人商行字号的标记;
9.商标申请人无法合法地证明声明其商标获得某种奖章或荣誉,或商标所有人获得某种特权或赞助字样的标记;
10.故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之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以期达到欺骗或误导公众的目的;
11.旨在混淆商品来源、原产地之目的而使用的地理名称标记;
12.与伊拉克联合抵制协会的标记相同或与伊拉克在先注册的商标、伊拉克徽记或象征相同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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