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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商标的撤销和侵权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13-06-13

  注册商标可以基于连续5年未使用且无正当理由而被撤销。基于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应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在撤销程序中,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在收到官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答辩。在撤销有异议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局会通知撤销申请人,并将撤销案移交法院。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最终认定商标未使用,知识产权局会作出撤销注册决定,注册自撤销决定发布之日起失效。

  任何人可在任何时候基于提交注册申请时商标不符合保护条件向法院提交商标注册无效请求。法院会通知知识产权局。如果无效诉讼的申请人在诉讼中撤销了其请求,知识产权局可作为原告继续诉讼并且必须在收到撤销通知3个月内将决定通知法院以便继续诉讼程序。

  在斯洛文尼亚,商标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但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如果在先使用人能够证明在该商标申请前已被公众视为是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则该在先使用人可向法院请求获得该商标的专有权。如果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则其应在3个月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提交申请前其商标的使用时间和原告一样长或比原告长,则原告败诉。

  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商业中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例如:商品包装上、商品或服务目录册中、说明书中、广告、货单和信函上等,应被视为侵权。

  如果普通消费者只有特别注意时才能发现模仿的商标和被模仿的商标之间的差别,那么模仿商标的使用被视为侵权。如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使用注册商标的译文、译音也被视为侵权。侵权诉讼要向卢布尔雅那市法院提出。可得到的赔偿:禁令,损失赔偿。侵权诉讼可由注册商标所有人及独占许可人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必须在原告获知侵权之日起3年内,不迟于侵权开始之日起5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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