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与国际局的通信方式是指原属国或所有人国家的主管机关、商标所有人、商标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与国际局如何联系。
(1)各种申请或要求应以书面形式交国际局,对于以电话形式进行联系的,国际局不予处理。
(2)电报、电传或其他类似的通信方式视为书面形式。但要求:第一,送达国际局的各种文件应使用《实施细则》第一章第7条所规定的工作语言,也即法语;第二,应使用一定的格式,并将相应的标题和编号连同送达。
(3)需要签字的表格或文件(如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表格填好后需国家主管机关签字),若采用述(2)所述方式之一送达国际局的,将不视为实际送 达。但是,如果国际局在收到以上述方式送该局的表格或文件的20天以内,又收到与原来送达的表格或文件内容相同并有签字的表格或文件的,则视电报、电传第 一次送达的表格或文件为实际送达,并且,这两次送达的文件的生效日期以国际局第一次收到的表格或文件的日期为准,而不是以第二次收到的日期为生效日。如果 带有签字的表格或文件是在国际局收到第一次表格或文件的20天以后送达国际局的,则以国际局收到带有签字的表格或文件的日期为生效日期,那么第一次送达的 表格或文件作废。另外,即便前后两次送达国际局的表格或文件的时间间隔在20天以内,但如果内容不相同或不相符,则仍以第二次国际局收到的表格或文件的日 期为有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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