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注册意大利商标的介绍页面,主要为您介绍了怎样注册意大利商标以及意大利商标的注册费等系列问题,并提供意大利商标注册服务。
注册意大利商标申请流程:
1、申请人资格: 任何使用或善意打算使用商标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也可以使用该商标。两个或两个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一件商标。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1)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
( 2)实质审查: 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 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 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
( 3)公告期:2个月,经审查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意大利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个月为异议期。
( 4)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 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 48个月。
3、商标有效期: 对于本法生效前已核准,或到本法生效之日第1个10年期已届满续展的,如果应交的续展费已交纳,那么,自第1个10年期届满之时自动续展另一1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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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商标法规:
1.在申请提交当日不能被视为新标识的如下:
(1)在现代语言或贸易既存惯例中习惯使用的专有标识;
(2)与他人制造、投放市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所使用的商标或显著性标识相同或近似,如果,由于该标识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事实导致公众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导致两种标识混淆的可能性;
依据《巴黎公约》第6(2)条属于驰名商标的,同样应视为已为人所知。如标识不为人所知或仅具地方知名度,则该标识的在先使用不损其新颖性。申请人或其权利承继人对于标识的在先使用不构成注册的障碍。
(3)与他人用于商号、总称或公司名称或广告牌的标识相同或近似,如果,因他们从事的商务性质相同或类似,且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那么,这就存在公众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存在两种标识相混淆的可能性。当标识不为人所知或仅在地方具有知名度时,标识的在先使用不应有损于标识的新颖性。申请人或其权利承继人的在先使用不应构成注册的障碍。
(4) 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由他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依据在先申请已核准的商标,基于优先权取得在先申请日已核准的商标,或在共同体商标的情形下依有 效的优先权申请所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因为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性质以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那么,这就存在公众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存在 两种标识之间相混淆的可能性。在提出商标无效之诉或反诉之时,届满2年以上的在先商标,集体商标届满3年以上的,或者依据第42条被认为是因不使用丧失权 利的,不应有损于其新颖性。
(5)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由他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依据在先申请已核准的商标,基于优先权取得在先申请日已核准的商标,或在共同体商标的情形下依有效的优先权申请所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虽然,商品或服务并不相同或类似,但是,在先的商标在国内享有盛誉,或者,如是共同体商标,在后商标在欧共体并无正当理由的使用造成不公平的优势或有损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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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本条第4、5款而言,在先申请在随后被获准注册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在先注册。
第18条
1.除不符合第16条所列举事项的标识之外,下列也不得被注册:
(1)与法律、公共政策和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相抵触的标识;
(2)标识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专有性通用名称,或者,对于贸易中使用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所指定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原产地,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标识进行了描述;
(3)标识构成了因商品性质所带来的独有的形状,取得技术性成果所必需的形状,或者形成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徽章及其他相关国际公约涉及的标识,在上述公约的情形及条件下,以及包括涉及公共利益的徽章、标记和纹章都不得注册,除非相应的主管机关授权注册;
(5)足以欺骗公众,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性质或质量方面足以欺骗公众的标识;
(6)标识的使用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工业产权或其他专有权。
第19条
在申请注册之前因商标的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的标识,可作为商标注册,而不受第17条第1款第1项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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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删)
第21条
1.个人的肖像如无本人同意不可作为商标注册,在其死亡后,须经其配偶及子女的同意,或者,如无配偶或子女,或在其配偶和子女死后,须经其父母或其他尊亲属同意,或者,如其无父母或其他尊亲属,或在他们死后,则须经直至包括第4代的其他亲戚的同意;
2.如果人名商标的使用无损于权利人的声誉、信用或尊严,个人的姓名而非注册申请人的姓名可作为商标注册。但是,意大利专利商标局有权忽略本条第1款关于注册须经同意的规定。注册决不应阻止权利人将其选为商号使用。
3.如系驰名标识,只有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或经第1款所规定的人同意才能将下列标识注册为商标:个人姓名、用于艺术、文学、科学、政治或体育领域的标识,展览会及比赛、非营利性团体和协会的名称、缩写以及有特点的徽记。
第2章 商标的所有人
第22条
1.对于在其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或经其同意使用该商标的公司所制造或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就正在使用或意在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可将其商标注册。
2.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会被核准。
3.国家、地区、省及市的行政机构也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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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1.如外国申请人所属国家对意大利公民提供互惠待遇,那么,虽该外国人的企业并不位于意大利境内,但其商品或服务因商标的独创性而得以区别于意大利的商品或服务,则其商标注册可被核准。
2.因国际公约已经或即将给予境内外国人在商标方面的所有优惠,均应考虑延伸给意大利公民。
第24条
外国商标的所有人或其权利承继人应有权依据国际公约获得已在国外注册且申请中提及的商标的注册。
第3篇 申请、审查及注册
第25条
1.应由依据本法和国际公约有权获得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或其权利承继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当终局裁定商标注册的权利属于非申请人,如商标注册尚未核准且终审后不满3个月,该非申请人有权决定:
(1)以其自己的名义取代原注册申请,并承继申请人各方面的能力;
(2)报送注册新申请,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原申请的商标实质相同,那么,该申请自原申请的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起生效,而原申请应在任何情况下失效;
(3)获得原申请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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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注册是以他人而非权利人的名义被核准,那么,权利人有权决定:
(1)得到法院具有追溯力的判决,勒令将注册证转让;
(2)强制非权利人被核准的商标注册无效。
第26条
1.申请必须附有商标图样,且应写明商标用以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2.条例中应对在特定情形下为支持每一注册申请而报送的信息和文件作出专门规定,包括依据国际公约进行的国际注册在内。
3.如来自国外的申请中要求优先权或因商品或与提供服务相关的展览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应向意大利专利商标局提供证明优先权存在的文件和信息。
第27条
1.每一申请只可包含一个商标。
2.如申请包含不止一个商标,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申请限于一个商标,申请机构为存留的每一商标对申请进行剥离,申请自首次申请之日起生效。 3.第53条所指的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应依专利和商标局的规定的时限延期。
第28条
1.如商标续展时对于原商标显著部分进行了改变,那么,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指定一个时期要求相关方将续展申请修改成新申请,该申请自申请续展之日起生效。
2.在复审委员会复审时,以上条款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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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1.对于形式审查认定合格的申请的审查应确认如下事项:
(1)是否符合本法第2条的关于集体商标的规定;
(2)依据本法第16条,第17条第1款第二项,第18条第1款第1、2、3、4、5项和第21条,文字、图形或标识是否能被注册为商标;
(3)是否符合第23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符合第24条所指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
2.如上述条件尚未满足,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驳回该申请。
第30条
1.如商标包含带有政治意义或具有高度象征价值的文字、图形或标识,或包含徽章因素,那么,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依据以下条款,在注册前将商标图样以及其他适当材料送交相关或主管机关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2.如果对于商标是否与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标准相抵触尚有疑问,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行事。
第31条
如果上述条款所指的相关或主管机关反对某商标的注册,那么,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驳回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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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删)
第33条
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驳回或退回申请的行为应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在通知后30天内提出复审。
第34条
商标注册并不阻止就商标的有效性或所有权所进行的司法程序。
第35条
1.意大利专利和商标局应在本法第80条所规定的公告上发布商标申请和商标注册公告以及申请和注册商标图样。
2.一旦提交申请,商标图样和相关的文件通常应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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