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丹麦注册商标,注册成功的商标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针对丹麦注册商标的撤销有下面两种情况。
(一)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法律,则应予以撤销
1.注册商标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被使用;
2.由于商标所有人的疏忽或其他活动,致使其商标在贸易中成为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表示;
3.商标由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所有人同意的不恰当使用,导致了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自然性质、种类以及产地发生误解。
如果商标的真正使用是在5年未使用期满与提交撤销申请之间开始或重新开始的,则商标未使用撤销请求将不予支持。在撤销申请之前3个月的使用或重新使用,将不能计算在有效使用的时间之内,但所有人在应该知道可能提交撤销申请之前的使用或重新使用的准备视为有效。如果撤销理由是基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撤销也仅限制于这部分商品或服务。对于前述1—3的撤销申请,没有时间的限制。
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诉讼。撤销注册依照法院裁决来执行。这一撤销程序也提交至专利局办理。
(二)下述情况下,商标权利丧失,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1.注册有效期满后,没有按规定期限进行续展;
2.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自动要求放弃其注册商标;
3.在异议后,注册商标宣告无效;
4.所有人冲突权利的法院判决。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