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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商标注册的撤销问题

    发布时间:2012-12-20

在丹麦注册商标,注册成功的商标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针对丹麦注册商标的撤销有下面两种情况。

(一)如果注册商标违反法律,则应予以撤销

1.注册商标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被使用;

2.由于商标所有人的疏忽或其他活动,致使其商标在贸易中成为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表示;

3.商标由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所有人同意的不恰当使用,导致了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自然性质、种类以及产地发生误解。

如果商标的真正使用是在5年未使用期满与提交撤销申请之间开始或重新开始的,则商标未使用撤销请求将不予支持。在撤销申请之前3个月的使用或重新使用,将不能计算在有效使用的时间之内,但所有人在应该知道可能提交撤销申请之前的使用或重新使用的准备视为有效。如果撤销理由是基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撤销也仅限制于这部分商品或服务。对于前述1—3的撤销申请,没有时间的限制。

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诉讼。撤销注册依照法院裁决来执行。这一撤销程序也提交至专利局办理。

(二)下述情况下,商标权利丧失,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1.注册有效期满后,没有按规定期限进行续展;

2.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自动要求放弃其注册商标;

3.在异议后,注册商标宣告无效;

4.所有人冲突权利的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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