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转让的规定有如下的变化:
(一)《实施条例》第17条新增了对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办理转让:
1.根据《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商标可以共有,因此转、受让人均可以为多人,即非共有商标通过转让可以变为共有商标,共有商标通过转让也可能变为非共有商标;
2.不再使用驳回转让申请的概念,对没有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申请转让的,使用视为放弃转让申请的概念;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使用不予核准的概念;
3.对转让商标的专用权转移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申请人如对商标局的转让决定不服的,不再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局针对转让申请的行政行为直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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