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主要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必须注册的商标注册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止其继续销售,令其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收缴其未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标识,责令限期办理注册手续,封存或收缴其未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标识,责令限期办理注册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2)检查未注册的商标有无倬注册商标的情况,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应依法及时处理。
(3)检查生产、经营者是否在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生产者或营者的名称与地址。从1985年10月1日起,对未标明的,应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届时仍不改正的,制止其在市场销售。
(4)检查使用未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5)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的商标法律意识,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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