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注册商标使用是否正确。如有没有在使用核准范围的商品上标明“注册商标”,或其他标记,如注或R等标记;又如获准使用许可的使用人,有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的厂名和地址;再如标明“注册商标”或标有注或R标记的商标是否获准注册,是不是假冒注册商标。
(2)检查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不是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有没有自行扩大核准范围。
(3)检查是否未经核准而自选改变注册商标组成,如文字、图形是否有改动,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有无变动。
(4)管理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所有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凭证,但不得自选复制。如有丢失或损毁应及时申请补发。商标局在补发新证前。应将损毁的注册证收回。
(5)检查原所有人有无使用已被注销或撤销商标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已被注销或撤销的原注册商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继续使用。
(6)审查注册商标的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7)做好商标案件复审的和执行工作。
各级商标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及时、正确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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