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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核转与代理

    发布时间:2011-08-17

方便申请人,在我国律师制度不够健全时,我国国内商标实行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转制。申请人在其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填写 是否如实准确,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符合手续则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递。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内容进 行复核汇总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递。在习惯上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一级核转机关;省局为第二级核转机关。商标为了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也由 核转机关转发。

1988年《实施细则》规定,各种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1991年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事务所在南京、湖北、上海、沈阳、常州、徐州、成都、吉林等8个省、市进行了成功的试点。1993年7月15日修订公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实行商标代理制,并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直接送达。到目前,商标代理事务所已发展到100个。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已由核转制变为代理制。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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