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全方位英语教学中心因涉嫌商标侵权被市工商局处罚事件引起关注,由于该中心申请复议,处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记者采访发现,这一事件透露出有关商标的法律问题颇值得玩味,更有律师对《商标法》的有关条款提出质疑。
美国少儿电视节目制作公司(CTW)于1995年在我国注册了“芝麻街 ”和“Sesame Street”商标,属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1类“ 教育和娱乐”项目。不久前,该公司发现广州全方位英语教学中心用“芝麻街美语班”名义招生,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广州市工商局接到投诉调查后认为,中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该局上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中心停止侵权并处罚款350万元等。该中心不服,已向省工商局申请复议。
1994年8月,广州芝麻街美语教学中心即开始办班授课,其富有特色的儿童英语教学获得良好的社会反应。据中心负责人介绍,CTW授权牛津大学出版社开发、销售“芝麻街”英语教材,作为分支机构,牛津大学中国出版社享有这一权利。牛津大学中国出版社又授权给全方位国际有限公司,授予“芝麻街” 教材的销售、使用权,该公司再将这些权利授予广州全方位英语教学中心。上述几次授权均合法有效,已完成以CTW到中心对教材使用权的传递。问题由此产生。这种“传递”与“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法律效力孰高孰低?或者与商标有无关系?
CTW委托中国国际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为处理此次纠纷,在《委托书》上,对授权范围的中英文表述竟然不一致。中文部分是“芝麻街,sesame Street.Open Sesame”,即三个商标,而英文部分只有 “open Sesame(芝麻开门)”,只有一个商标,而这一商标尚未在我国注册。于是有了第二个问题:委托书中英文表述不一致,如何确认哪个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中心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按照《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中心属非营利机构,收取学费只为维持运转和再投入。显然,中心办学不是商业行为。而现行《商标法》既规定商标侵权和主体之说是“商品”,又将“教育”列为“服务商标 ”的一类。中心代理律师刘涛因此质疑《商标法》:至少在现阶段,教育仍是非商业行为,更不是商品,教学活动“商标侵权”又何以谈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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