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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后,有何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1-05-19

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登记后,出质人仍然是出质商标的所有人,但在行使其商标所有权时,其对出质商标的处置权会受到一定限制,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商标的限制。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商标专用权的,其转让或许可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登记后,其超出已登记债权的价值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办理质押再次登记时,出质人应将前次质押登记情况在质押合同中向在后登记的质权人明示,并告知登记在先的质权人。

3.对被质押商标的权利维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出质后,其权利状况和价值变化直接影响到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质人负有妥善管理其商标的义务。具体而言,出质人应及时办理被质押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注销被质押商标。如果被质押商标在质押期间涉及确权案件等情况,出质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以保证被质押商标的专用权不受损害。

4.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变更、延期和注销。

在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变更申请。

《担保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鉴于此,在双方约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如果债权尚未得到清偿,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延期申请。

如果被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出质入应及时督促质权人共同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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