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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标注“中国驰名品牌”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11-05-18

案情: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个体工商户邢某的店堂广告和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包装箱上突出标注了“中国驰名品牌”的文字。经调查,该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商标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分析:当事人行为是否违法?

第一种意见:当事人店堂广告和销售的商品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品牌”,而不是“商标”,宣称其为“中国驰名品牌”是一种钻法律规定空隙“打擦边球”的行为,依据现行法律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第二种意见:未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宣称为“中国驰名品牌”,构成足以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品牌一词虽不是法律术语,但近年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其含义与商标具有一致性,在人们的一般理解中等同于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条规定是列举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 “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根据这一规定,应该认为,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以“等”字概括的事项。因此,把使用的商标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品宣称为“中国驰名品牌”,是利用相关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以获取更多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邢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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