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承担网络商标侵权的赔偿,就要搞清楚网络商标侵权的主体。网络商标侵权的可能主体有侵权商品实际销售者、侵权信息发布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搜索引擎提供者。
1.对于侵权商标的实际销售者,可以直接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理。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销售者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不够具体,真实性也得不到保证,因此,要通过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找到实际销售者很困难。北京市工商局要求网络销售者要到工商局进行登记,从而有助于办案人员快捷的确定网络销售者的真实身份。今后这种做法可以在全国推广。
2.网络信息发布者一般就是侵权商标的实际销售者,可以直接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理。如果网络信息发布者不是侵权商标的实际销售者,可以作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3.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网上销售者提供销售平台,其并不直接参加制假、售假活动。但是,其作为销售平台的提供者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范围多大,认定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处罚一句是什么仍很难确定。
4.搜索引擎提供者。搜索引擎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一样,其并不直接参加制假,售假活动,但为网络售假提供了服务。因此,搜索引擎提供者也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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