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外贸商品原使用的商标为国内未注册驰名商标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必须通过与该驰名商标权利人签订免责协议或许可使用协议后,外贸商品才可以在内销过程中继续使用原商标。否则,外贸企业应先对商品进行再加工,以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其它标识代替原有商标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
2. 当外贸商品原使用的商标为国内非驰名的未注册商标时,该商品在内销时可以继续使用原商标,同时,建议外贸企业迅速将该商标申请注册。但是,当该未注册商标已由他人在先提出注册申请时,外贸企业应尽快停止使用该商标,或通过适当方法取得该商标注册后的专用权或使用权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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