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终止,也称商标权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一定情况下丧失商标权,不再享受法律对该商标的保护。如原商标所有人已丧失该商标的专用权,而他人又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原注册人再继续使用这个注册商标,就要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但《商标法》第32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被撤销或注销的注册商标,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在流通领域续存的状况,不致于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
二、注册商标终止的条件
与商标权的取得一样,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或当商标权人有贪污行使权利,或违反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时,就会导致商标权的丧失。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因合法转让,或贪污继承,使转让人、被继承人博学的人商标权的情况;也规定了商标局的注销或撤销原注册商标,从而引起商标权丧失的各种情况。
注册商标因被注销或撤销而终止。商标局注册商标,一般是因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了某些条件,使商标权自动终止;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是因商标所有人违法使用商标,而受到的一种行政处理,是强制终止。前者是商标人自动放弃权利,后者是生管机关依法剥夺当事人的权利。
(1)因注销注册商标而终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出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一是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权所有人仍不申请续展注册,或虽申请续展但未获核准的;二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是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的企业解体或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注册商标的。
(2)因撤销注册商标而终止。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商标局可以强制撤销注册商标:①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禁止条款的;②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又拒绝改正的;③不按规定签订转让合同,自行转让商标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⑤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事项的;⑥对核定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⑦商标注册人非法销售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⑧商标所有人非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如伪造书件欺骗注册、将已为人知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等)骗取注册的;⑩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撤销裁定的。
因以上原因而被撤销注册的商标的,如当事人不服,除第10种情况以外,可以在收到撤销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不当商标复议申请书》1份,提出复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处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加商标局。
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5款的规定,凡因使用《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和使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的商标,以及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成立而被撤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作了同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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