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就明确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则进一步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你邻县那家公司将与你们注册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以致引起了误认,显然已侵犯了你们的注册商标权。因此,你们可依《商标法》请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诉诸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你们还可以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请求核准该公司企业名称的工商局纠正该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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