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拥有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力。由商标局撤销的理由有:
1、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的,可由地方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请求;
2、使用注册商标,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且情节严重的;
3、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和地方商标管理部门存查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 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禁用条款规定的或以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依法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400-700-0065
在摘编网上稿件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稿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向权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费,请作品著作权人及时与本网站联系,以便支付稿酬。